(2015)涿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桂英、孙有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田桂英,孙有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委托代理人赵春光。被告田桂英。被告孙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桂英、孙有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桂英、孙有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