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方先青与王新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96号原告方先青。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先青诉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先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方先青诉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先青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