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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方先青与王新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96号原告方先青。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先青诉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先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方先青诉被告王新鸿、第三人固始县民营工业园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先青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