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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57号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承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92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