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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春兰诉孙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兰,孙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胡春兰,女,生于1962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洋,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原告胡春兰诉被告孙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春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志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兰对被告孙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春兰承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