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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华浔品味装饰公司广安分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华浔品味装饰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成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东华浔品味装饰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戴艳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东华浔品味装饰公司广安分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执非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