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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庆顺与连惠清、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庆顺,连惠清,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郑庆顺,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连惠清,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陈丽珍,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审原告郑庆顺与原审被告连惠清、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胡志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梅梅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