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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树才与华荣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才,毕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才,住五常市。被执行人毕荣国,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树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荣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毕荣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