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承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承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38-2号原告:深圳市友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焕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桂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DenisMichaelSlavich,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友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已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以及担保人董桂林的银行存款477884.8元。��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董桂林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友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董桂林的银行存款477884.8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884.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