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82-1号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一路特16号。法定代表人刘道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镇。法定代表人王治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6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所有的十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予以查封(车牌号分别为: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二、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