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平、胡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平,胡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3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于军之,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广平。被告胡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广平、胡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