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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与臧大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臧大峰,刘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7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丁锐,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昭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大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刘亚军,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与被告臧大峰、刘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