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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光兴诉王群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生,纳西族,大专文化,保险公司员工,户口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廖勇,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纳西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云南省丽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和灿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