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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严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严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严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严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