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刑假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哲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3号罪犯魏哲,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西安市长安区社区矫正���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依法对罪犯魏哲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魏哲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其家属和村组干部愿意主动配合矫正机关对魏哲进行监管。检察机关亦同意对魏哲予以假释。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且在判决前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