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孔宪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7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东,农民。被执行人孔宪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与被执行人孔宪金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6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