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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孔宪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7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东,农民。被执行人孔宪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与被执行人孔宪金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6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