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与李成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李成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鲍克强,行长。被告李成花,女,朝鲜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与被告李成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诉称,2011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李成花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所开立的账户转入30万元,李成花将上述款项取走并占为己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取该利益无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书面材料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李成花携带李成花的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及房产证等原件,到原告处申请贷款,原告核对李成花的身份信息后,与李成花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对李成花提供担保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月28日,李成花以合同并非本人签写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对其房产的抵押登记;在庭审过程中,经鉴定,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前来签字的李成花所签;被告李成花的行为已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经调查,胶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1日决定对青岛农商银行胶州支行被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已被胶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