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樊云友、姚鑑龙与姚鑑龙、单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云友,姚鑑龙,单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樊云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卫彪、余高明。被告姚鑑龙。被告单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云友与被告姚鑑龙、单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樊云友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赵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