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健、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健,刘玲,詹红,周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043号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詹健,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桐柏县。被告:刘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2日,住桐柏县。被告:詹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5日,住桐柏县。被告:周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8日,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詹健、刘玲、詹红、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