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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丹与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宜昌阿基米德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赵丹,女。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宜昌阿基米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70号。我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赵丹不服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6月16日在《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表》中对其作出的工伤待遇核定意见一案后,于同年7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宜昌阿基米德管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