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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宝泉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宝泉,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45号原告俞宝泉,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金山,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宝泉诉被告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宝泉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