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宝泉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宝泉,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45号原告俞宝泉,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金山,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宝泉诉被告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宝泉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