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超与谷楠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谷楠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7号原告李超,男,出生于1990年5月10日,汉族。原告代理人冯新彦,郑州新密市刘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楠楠,男,出生于1985年2月11日,汉族。原告李超诉被告谷楠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