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陈某,无职业。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