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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胡跃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胡跃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560号原告: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信息产业园创新基地信息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殷隽,职务:。被告:胡跃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跃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跃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瑞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睿人民陪审员 胡 辅 成人民陪审员 卢 适 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