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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庆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庆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霖,男,1984年1月14日生,回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金,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凌宇,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望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可伟,委托代理人王瑞霖,被上诉人孟庆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凌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1年9月30日,孟鲁滨代表远望建筑公司与孟庆金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远望建筑公司将齐齐哈尔市机场特种车库一层工程发包给孟庆金施工,面积约为1596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560元;签订合同后,工人进场付10万元的机械进场费,基础完成后付20万元,一层柱子完成后付10万元,主体一层现浇板完成再付10万元,内抹灰完成付10万元,外墙完成付10万元,余款待今年工程完成后10日付清,扣保修费3%。2012年5月13日,孟庆金与远望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远望建筑公司将齐齐哈尔市机场特种车库二层工程发包给孟庆金施工;面积约972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560元;工人进场付10万元的机械进场费,主体二层现浇板完成再付20万元,内抹灰完成付10万元,外墙完成付10万元,余款待今年工程完成后10日内付清,扣保修费3%。孟庆金已按上述2份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远望建筑公司已付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劳动报酬104466元。2012年10月29日,案外人孟鲁滨为孟庆金出具书面结算意见,承认尚欠人工费204466元。此后远望建筑公司给付孟庆金10万元。2015年2月13日,案外人孟鲁滨持远望建筑公司的介绍信来法院领取传票。传票上写明:慈介绍我单位孟鲁滨同志前往你处联系取传票一事。孟庆金诉称:2012年5月13日,孟庆金与远望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远望建筑公司将齐齐哈尔市新建机场特种车库工程发包给孟庆金。孟庆金带领施工人员完成工程任务,远望建筑公司尚欠人工费104466元。请求法院判令远望建筑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0446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支付利息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至给付时止。远望建筑公司辩称:孟庆金的住张没有依据,起诉的理由是孟鲁滨的欠据,但这个人不是远望建筑公司的人,也不是远望建筑公司的具体操作人,具体操作人是孙景山,孙景山跟孟庆金也有承包合同,至于孟鲁滨是怎么回事,远望建筑公司不清楚,孟庆金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原审认为:孟庆金与远望建筑公司签订的二份劳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孟庆金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后,远望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动报酬,远望建筑公司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孟庆金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远望建筑公司主张孟鲁滨不是远望建筑公司的职员,不认可孟鲁滨所写欠据。如果没有孟鲁滨与孟庆金签订的合同,那么孟庆金与远望建筑公司就只有车库工程的二层施工合同,而没有一层施工合同,数十万元的工程只口头约定,不符合常理;结合孟鲁滨代表远望建筑公司来法院取传票一事,法院可以认定孟鲁滨是代表远望建筑公司与孟庆金签订工程合同,并为孟庆金出具书面结算意见。远望建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已付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孟庆金劳动报酬104466元;二、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孟庆金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4月1日拖欠劳动报酬利息损失15562元;2015年4月2日至给付时止的拖欠劳动报酬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远望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孟庆金提供的主要依据为孟鲁滨出具的“欠据”一份,该“欠据”内容十分不完善,上诉人在原审期间质证时已经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是否应作为定案依据应予审查。二、孟庆金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三、原审法院利用一份无公章的“合同”结合孟鲁滨取传票一事认定孟鲁滨为远望建筑公司的员工,严重不负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孟庆金的诉讼请求。孟庆金辩称:孟鲁滨系远望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其给孟庆金出具的“欠条”是代表远望建筑公司。孟鲁滨在工地现场负责检查、工程结算,孟鲁滨曾于2013年陆续给过10万元,不存在远望建筑公司主张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孟庆金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远望建筑公司向本院举示下列证据。证据一、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1、远望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为孙景山与孟鲁滨无关。2、孟庆金与孟鲁滨签订的“合同”无公章,与远望建筑公司出具的施工合同不一致。证据二、两份收据。拟证明: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2年5月份,孟庆金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孟庆金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远望建筑公司事后补的合同,合同中没有孟鲁滨和孟庆金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远望建筑公司的主张。本院认证的意见为:远望建筑公司举示的证据一无孟庆金的签字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二不能证明工程款项给付的最后期限,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认定:孙景山系远望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孟庆金在与远望建筑公司签订的二份劳务合同后,进场施工期间,孙景山一直负责与孟庆金进行结算。本院认为:2011年9月30日,孟鲁滨以远望建筑公司名义与孟庆金签订工程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远望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孙景山已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了孟庆金部分劳务费。2012年5月13日,孙景山代表远望建筑公司又将齐齐哈尔市机场特种车库二层工程发包给孟庆金施工,施工期间,孙景山与孟庆金继续结算劳务费。2012年10月29日,孟鲁滨出具“欠据”一份,基于以上客观事实,孟庆金有理由相信孟鲁滨的行为代表远望建筑公司,孟鲁滨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远望建筑公司给付孟庆金劳务费并无不当。远望建筑公司上诉称,孟庆金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因2013年远望建筑公司陆续给付孟庆金劳务费,故孟庆金于2014年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远望建筑公司以孟鲁滨不是其单位工作人员,且孟鲁滨出具的“欠据”内容不完善为由上诉要求驳回孟庆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