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卢素芬与王磊、司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素芬,王磊,司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卢素芬,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朝阳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司喜娥,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号院*号楼附**号。卢素芬与王磊、司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21号债权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1824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磊、司喜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素芬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司喜娥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3189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卢素芬与王磊、司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21号债权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1824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磊、司喜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司喜娥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22号楼15层1502号(产权证号:13011995**)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5)金执字第318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千送达人王千、范青运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