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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先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晓峰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先民初字第74号原告郝晓峰,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波,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晓峰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晓峰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陈波在原告郝晓峰处借款60,000.00元,并给出具欠据1张,约定如到期不还,被告陈波自愿用安达市火石山乡德胜村房产抵押偿还借款,逾期后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被告陈波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陈波在原告郝晓峰处借款60,000.00元,用于偿还火石山信用社贷款,愿用火石山乡德胜村四组一处房产抵押,并给出具欠据1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0,00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波给原告郝晓峰出具欠条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原告郝晓峰要求被告陈波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波返还原告郝晓峰借款6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胜杰审判员  胡永利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