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淄博庆伟建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9号原告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拍卖行对面。经营者庄庆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庆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法定代表人王庆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淄博庆伟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