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冯现方与程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现方,程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冯现方,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自如,男,汉族,系原告冯现方之亲属。被告:程献华,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冯现方与被告程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现方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现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冯现方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