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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孙保联、薛传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孙保联,薛传换,孙保振,朱启坦,刁振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龙泉巷39号)。负责人:刘天源,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永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宁,该行员工。被告:孙保联。被告:薛传换。被告:孙保振。被告:朱启坦。被告:刁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孙保联、薛传换、孙保振、朱启坦、刁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李 翔人民陪审员  于 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