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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协助申请执行人吕某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北环路53号5楼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斌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北环路53号5楼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8004199,建筑面积:98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吕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