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雅萍与张莉玲、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萍,张莉玲,陈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张雅萍,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张莉玲,女,汉族,现住泗县。被告:陈帅,男,汉族,现住泗县。原告张雅平与被告张莉玲、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雅萍、委托代理人朱鹏、被告张莉玲、陈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雅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迟迟不付,发生纠纷,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莉玲、陈帅辩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借条上没有写利息,我们不同意付利息,我们同意分期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张莉���、陈帅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张莉玲、陈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上没有注明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迟迟不付,发生纠纷,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告张莉玲所有的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张雅萍和被告张莉玲、陈帅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据,有被告的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本院只能对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玲、陈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雅萍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张莉玲、陈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