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齐公博与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公博,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117号原告齐公博,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审理原告齐公博诉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公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公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公博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公博负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坤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