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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霍某将拌有甲胺磷的胡萝卜片投放在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营子村排头营子东组北边黄金满承包地附近的草沟内,欲药死偷吃其大棚内蔬菜的兔子。2015年1月2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在该处放羊时,羊吃了拌有甲胺磷的胡萝卜片后,被毒死了12只。经松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12只羊合计价值人民币7077元。案发后,被告人霍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欲药死偷吃其大棚内蔬菜的兔子,而将拌有甲胺磷的胡萝卜片投放在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营子村排头营子东组北边黄金满承包地附近的草沟内。2015年1月2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在该处放羊时,羊吃了拌有甲胺磷的胡萝卜片后,被毒死了12只。经赤峰市松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12只羊价值合计人民币7077元。案发后,被告人霍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对霍某的犯罪予以谅解。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日11时,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家营子村排头营子东组的张某甲报案称:2015年1月3日上午,其父亲张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家营子村“黄金满地”山上放羊过程中,羊被毒死12只,价值人民币14000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张某甲的父亲。2015年1月3日上午7点多,他孙子媳妇说张某甲在南窑子把丢的羊找到了,让他把羊往村后山上赶去汇合。9点多,他把羊赶到村东北侧黄金满地的地边后发现地上有两个胡萝卜片,有的羊就把胡萝卜吃了。一个小时后有两只小羊羔死了,他见到张某甲后就赶紧让张某甲去买药,过了20分钟,张某甲再回来时,已经死了四只羊,还有六七只羊在吐白沫,后来见霍某骑电动车到山上了,他问霍某是不是在山上下药了?霍某说没下多少就走了。一个小时后,羊群里又死了四只羊,张某甲就给组长张某乙了打电话,张某乙让把羊拉到霍民大棚那找人处理处理,然后他和张某甲一起把死了的羊装车运至村里。药死的羊是白色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14000元,他听霍某说霍某在山上药狍子,往胡萝卜片里拌了甲胺磷农药,羊是吃了胡萝卜片药死的。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张某的儿子。2015年1月1日晚15时许,张某赶羊时丢了8只羊,1月3日早4时许,他在初头朗南窑子田中民家发现了这些羊,然后打电话告诉张某把羊往村后山上赶,他把田某某这边的羊往他们村方向赶,到了他们村后面的黄金满地时与张某汇合,张某对他说羊被药死了2只,还有几只快死了,他就赶紧去买药,他再到山上时羊已经死了4只,还有六、七只羊吐白沫,他赶紧给这些吐白沫的羊打针。正在这时,霍某骑着电动车上了山,下车后,就在山上来回溜达,他问霍某干嘛呢?霍某说下药药孢子呢。他告诉霍某羊被药死了,又问霍某把药下哪了?霍某说在这沟上沟下,黄金满地边附近。霍某走后他就给队长张某乙打了电话,张队长让他们把死羊装上车拉到村里处理,他把羊拉霍某家门口后就报警了。他父亲家一共被药死了12只白色的小尾寒羊,价值14000元左右。被药死的具体地点是村东北侧黄金满地地边。霍某跟他说为了药山上的孢子就往胡萝卜里下了甲胺磷农药。2015年1月3日下午四点多,霍某去他们家赔礼道歉,承担毒死羊的责任,他们双方签了一份调解协议书,霍某当场赔偿了他们经济损失7000元,他就此事原谅了霍某。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家营子村排头营子东组组长。2015年1月份的一天,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张某在山上黄金满地附近放羊时,羊被药死了,他就去了黄金满地附近找到了张某甲和张某,张某甲说是霍某放的药把羊药死十二只。他曾问过是不是霍某下的药,霍某让他去帮忙调解,他知道是霍某下的药。而后他和村民孙某、崔某某从中调解、说和,最终双方同意由霍某赔给张某甲7000元,张某甲给霍某写了协议。毒死的是12只羊,大羊7只,半大羊3只,小羊2只。5、证人黄金满的证言证实,他在他们村后边有承包地,是2002年承包的大碾子林场封山范围内的林地50亩,承包期为30年,具体地点在他们村后东北侧,在承包地南侧和东侧都有大碾子林场做的围栏,主要是用于地界限制和划分,但中间沟南侧围栏坏了。6、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月3日10时20分,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人员鲍伟光、何伟在当事人张某、见证人张某乙在场情况下,为确定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家营子村排头营子组张某家12只羊死亡原因,对死羊心血、羊肝脏、羊胃内容物进行提取并拍照。7、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200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提取的死羊胃内容中检出甲拌磷成分。8、赤峰市松山区价格认定中心松价认字(2015)1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尾寒关十二只,其中成年母羊七只价值6037元;两只公羊、一只母羊价值840元;小母羊两只价值200元,价格合计人民币7077元。9、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日,霍某主动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投案自首,并对投放拌有甲拌磷的胡萝卜片毒死张某家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谅解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霍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张某对霍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1、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霍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2、被告人霍某供述证实,他是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营子村排头营子东组村民,在排头营子东组北侧、黄金满的地边上有两个蔬菜大棚。去年大棚种西红柿就总有兔子去偷吃,他就想药死兔子。于是在2014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他将30多片拌有甲拌磷的胡萝卜片投放到大棚东侧400多米远的黄金满地边的草沟里。这块地是林场,草足有一米深,山上没有别的东西,只有兔子,冬天封山没人经过,即使人能进,牲畜也不让进去,他就把药投在草厚处了。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去投放有毒胡萝卜片的地方看有没有药死的兔子时,发现张某在那个地方放羊,而且羊已经吃了有毒的胡萝卜片,死了两只。张某当时问他是不是放的甲拌磷?他说是,然后就走了。他没想到张某会进去放羊,结果没药死兔子,把张某家的12只羊药死了。当天晚上,张某家把被药死的羊拉到他家门口,经过小组队长等人从中调解,他赔给张某家7000元钱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霍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晓磊审 判 员  王忠发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