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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珧与于慧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珧,于慧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91号原告王珧。被告于慧敏。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珧诉被告于慧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租金18,208.6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王珧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