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付某龙,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秀萍负担。审判员 张德强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