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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付某龙,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秀萍负担。审判员  张德强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