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翁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福松,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及辩护人黄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易某(已被判刑)为提高其经营的鞋店销量,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用于发送短消息广告。2014年3月,被告人翁某受金州集团潘某(另案处理)委托,介绍易某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的“金州集团”帮其打广告。同年3月15日、17日,易某乘坐该集团安排的车辆并携带该套“伪基站”设备(被告人翁某于2014年3月15日陪同),行经温州市区各地,由易某通过该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频率,在一定范围内截断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并使受影响的移动电话转而接收“伪基站”设备信号,以此在车辆行驶路段向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发送短消息广告。经查,该设备共发送短消息广告共计30000余条,造成周边30000余个移动用户短暂出现通信中断。经温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设备发射频为的944.9MHZ(系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频率),发射功率为21.78W。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潘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易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检测报告,移动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擅自使用无线电设备仍为其介绍经营业务(短信业务),设备运行导致周边不特定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与正常网络断开连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翁某积极联络和撮合本案伪基站短信业务,与同案犯之间地位平等,所起的作用关键,故对其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娄彬彬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