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贤兵与潜江市宏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兵,潜江市宏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胡贤兵,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干部。委托代理人盛德新,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宏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同心路。法定代表人杨锡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贤兵诉被告潜江市宏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贤兵于2015年8月3日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贤兵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由原告胡贤兵负担。审判员 罗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