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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金星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54号罪犯刘金星,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刘金星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刘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金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