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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连英等10人与陈国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陈国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梁连英,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黄美珍,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梁丽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苏锦莲,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苏二爱,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蔡承菊,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梁月珍,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张素青,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廖梅秀,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左有群,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被告陈国宁,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诉被告陈国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此款由原告梁连英、黄美珍、梁丽芳、苏锦莲、苏二爱、蔡承菊、梁月珍、张素青、廖梅秀、左有群负担。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