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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范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甲,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方某乙,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范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继承人方顺美名下的江苏阳光1,465股、浙大网新1**股中归原告方某甲为江苏阳光733股、浙大网新50股,其余股票归被告方某乙所有,方顺美名下的渤海证券上海彰武路部资金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资金余额,归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各半所有;被继承人方顺美死亡后,可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的丧葬补助费归属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各半所有;被告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方某甲财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原告方某甲已支付的房屋评估费人民币11,850元,由原告方某甲自行承担人民币2,962.50元,余款人民币8,887.50元由被告方某乙承担,该款由被告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方某甲;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4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人民币8,660元,被告方某乙、被告范某某负担人民币25,980元。因义务人方某乙、范某某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方某甲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乙、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某乙已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继承人方顺美名下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丧葬补助费已由申请人方某甲与被执行人方某乙共同领取完成。被继承人方顺美名下的浙大网新的股票现停牌,暂无法交易。本院已向渤海证券彰武部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上述股票开盘后协助法院强制抛售该股票。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方顺美名下的浙大网新的股票现停牌,暂无法处理,本案的执行尚需时日。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