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凤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会,黄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会。被执行人黄双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双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成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