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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民一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腾宿昀与王海宁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宿昀,王海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1326号原告:滕宿昀。被告:王海宁。原告腾宿昀诉被告王海宁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宿昀及被告王海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宿昀诉称,2014年3月28日,原告滕宿昀和被告王海宁在美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规定,女儿滕芷绫的抚养权归滕宿昀,由滕宿昀负责女儿滕芷绫的全部教育抚养费用,同时照看女儿滕芷绫由双方共同负责,具体安排是每周一下午到周五上午和周五下午到周一上午双方每月交替轮换照看和接送上学。但是自从办理离婚手续后,王海宁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遵守轮轮换照看女儿的规定,要求腾宿昀固定每周五下午到周一上午照看女儿,滕宿昀表示不能同意,后王海宁鼓动女儿滕芷绫向父亲滕宿昀施加压力同意王海宁的安排,引起父女关系紧张,最近一段时间,王海宁提出要滕宿昀在本学期和之后暑假期间都不要见女儿滕芷绫,并鼓动女儿滕芷绫拒绝去滕宿昀这边,造成滕宿昀从4月份以来一个多月时间只带女儿滕芷绫生活过3天,而且在这一个多月时间内滕芷绫一直感冒未愈,王海宁未能给予女儿滕芷绫有效的医治。滕宿昀多次交涉无效,王海宁还对滕宿昀发出人身威胁。由于王海宁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剥夺了滕宿昀对女儿滕芷绫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特诉请法院判令:更改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女儿滕芷绫完全随滕宿昀生活,王海宁不再负责女儿滕芷绫平常的监护照顾,只保留每月2天的探视权。被告王海宁辩称,2014年3月28日,原、被告在美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根据离婚协议规定,双方轮换照看女儿。可是一段时间下来女儿的体质越来越差,性格越来越内向。慢慢地轮到第二天要滕宿昀接时,女儿晚上要么偷偷哭要么求我说不要去爸爸那里,我只能和女儿说:他是你的爸爸你也要爱他,有时也要和爸爸一起生活。我问女儿说为什么不想去爸爸那里,女儿说他总是一直气冲冲的问这问那还硬要她承认是事实,经常被吓到,所以真得不想去。其实从离婚后滕宿昀经常的折腾我和女儿,我只想给女儿一个清静的童年。今年四、五月份,每次他送女儿回来就感冒,而且身体很虚,我跟他商量等女儿的病好了调理一两周再带,他不愿意。滕宿昀长期以来经常折腾我和女儿,所以到2015年2月份我就尽量不想再理他了,因为很多事情都是他以他的猜测当事实来说,没法沟通。离婚协议上写抚养权归男方,是因为他答应说小学主要我带,我为了不影响小孩,不想让小孩上法院,所以答应了他。但协议里有一条最重要的:征求女儿的意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执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原告腾宿昀与被告王海宁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责任与费用:1、双方于2005年9月30日生育一女腾芷绫,离婚后女儿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教育费和大额医疗费由男方承担至小孩大学毕业。2、女儿的接送和住宿:小学期间每周女儿的接送和住宿分为两段,一是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接送,二是周五下午至周一上午接送,双方各负责一段(小学至六年级由男方单月负责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接送、女方负责周五下午至周一上午接送,双月反之),因出差、单位有事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上述约定,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协商的意见处理,双方应通情达理配合,若实在达不成一致按原约定处理或征求女儿的意见……。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孩子腾芷绫现就读于海口市美舍小学。离婚后,原、被告因轮换接送照看孩子问题发生纠纷,遂成讼。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但双方又约定在孩子小学期间具体接送问题上实行轮换接送,实际上孩子的抚养方式是由原、被告轮流抚养,照看孩子由双方共同负责。因根据《离婚协议书》孩子腾芷绫由原告抚养,孩子应主要跟随原告生活,照看监护大部分义务也应由原告负责。考虑到较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防止原、被告双方今后在接送上发生纠纷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原告现诉请孩子跟随其生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现原告没有主张,双方应按照原离婚协议予以执行。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后,被告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鉴于孩子年龄及生活状况,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被告每星期可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两天为宜。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行使探望权,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探望两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孩子腾芷绫由原告腾宿昀抚养,跟随其生活。二、被告王海宁每星期周六、周日探望孩子腾芷绫一次,时间为两天。三、驳回原告腾宿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chsyyhmjv5bwz1sryq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徐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孝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审核、撰稿:徐光华校对:潘孝德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印制(共印1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