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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坤海与罗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海,罗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恢字第30号申请人唐坤海,男,生于1977年7月7日,四川省船山区人。被执行人罗隐,男,生于1978年3月4日,四川省蓬溪县人。唐坤海申请执行罗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溪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清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