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王某某,女。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渭城区周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姚某某,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某某、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