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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孝红与严泽平、江爱霞、胡时新、斯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孝红,严泽平,江爱霞,胡时新,斯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2号原告:程孝红,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严泽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江爱霞,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胡时新,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斯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程孝红诉被告严泽平、江爱霞、胡时新、斯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孝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泽平、江爱霞、胡时新、斯军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