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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汝南县龙生菌业有限公司、苗长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汝南县龙生菌业有限公司,苗长安,王俊峰,何齐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670309-9。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人石玉杰,该公司职员。被告汝南县龙生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06138824-8。法定代表人何齐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苗长安,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王俊峰,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苗长安、王俊峰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齐峰,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龙生菌业有限公司、苗长安、王俊峰、何齐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