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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合同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合同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412号原告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683号。法定代表人肖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杰,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合同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永-262。法定代表人陈彦兵,经理。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合同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零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十一元(已交纳),退还北京国通贝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九千元。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