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7号。法定代表人秦后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涛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1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