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小宝与游景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小宝,游景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宝被执行人:游景树身份证:×××17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5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景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游景树名下有房产(钱库镇荣华街××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钱库镇荣华街××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