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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盛兴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兴钢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盛兴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法定代表人宋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盛兴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商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伟 来自